“達利”告“達利園”,來看這種“商標攀附”行為法院怎么判
法院經審理認為
“”商標注冊于2008年11月21日,遠早于達利園公司成立的2017年3月31日,上述商標權相對于達利園公司的注冊而言,屬于在先權利,達利園公司注冊企業(yè)名稱時不得與其沖突。
其次,“”商標經過較長時間的經營,在達利園公司成立時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,達利公司與達利園公司經營范圍均包括食品,處于同一行業(yè)內,且達利公司和達利園公司均在福建省注冊,在此情況下,達利園公司對于“達利園”商標的存在和知名度顯然是知情的,其在企業(yè)字號中使用“達利園”存在攀附惡意。
同時,達利園公司與達利公司相互獨立,并不存在任何聯(lián)系。達利園公司將“達利園”作為企業(yè)字號,將致使公眾基于認可“達利園”商標,而誤認為達利園公司與達利公司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,造成混淆。
基于以上理由,達利園公司使用“達利園”作為企業(yè)字號,構成不正當競爭,達利公司的主張成立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十七條和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、企業(yè)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中第四條規(guī)定,馬尾法院判決:達利園公司應停止在其生產、銷售的飲品包裝袋上使用 “福州達利園”字樣,停止在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含有“達利園”的字號,停止在飲品的內外包裝、展會上使用帶有“達利園”字樣的企業(yè)名稱,并賠償達利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20萬元。
法官說法
“傍名牌”有風險,“搭便車”需謹慎。這種“商標攀附”行為不僅嚴重損害品牌企業(yè)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而且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,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(huán)境。達利園公司在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已經具有相應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的“達利園”注冊商標,且經營范圍也屬于同行業(yè)或者直接關聯(lián)行業(yè),明顯具有“搭便車”“傍名牌”的主觀故意,屬于不正當手段,為此也付出了相應的代價。
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,應當選擇到品牌方授權的商家購買,否則一旦買到了假冒偽劣商品,很難向品牌方主張權利。而經營者在出售或提供商品時,應當從正規(guī)的代理商、經銷商處進貨。經營者對于自身銷售的商品要履行審慎的審查義務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,也保護了自己的利益。
品牌是構建現(xiàn)代化經濟體系的重要載體,也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(fā)展和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。近年來,福建法院充分發(fā)揮人民法院在打擊侵權假冒、優(yōu)化營商環(huán)境中的職能作用,通過強化對平臺經濟、科技創(chuàng)新、信息安全、民生保障等重點領域案件審理,適時發(fā)布典型案例等方式,加大對馳名商標、知名品牌和老字號的司法保護力度,有效促進市場公平競爭,維護市場正常秩序,引導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產權、誠信經營、培樹品牌、激勵創(chuàng)新的良好氛圍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,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:
(一)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、包裝、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;
(二)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(yè)名稱(包括簡稱、字號等)、社會組織名稱(包括簡稱等)、姓名(包括筆名、藝名、譯名等);
(三)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、網站名稱、網頁等;
(四)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的混淆行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五十八條 將他人注冊商標、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(yè)名稱中的字號使用,誤導公眾,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》處理。(來源:福建高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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